◇主编 郝纪勇
◇副主编 马红征 王义松 姜文钢
◇执行主编 潘志玉 曹国振 李娟 梁三丽
◇编委 董勤美 高希臣 孙茂信 李美 刘巍 尚俊 于峥 苑强 赵阳 郑家传
关于京鲁律师事务所
京鲁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京鲁律师事务所由一批热爱并精通法律的多层次,专业型、国际化资深律师队伍组成,旗下汇集各个专业法律精英三十余名,很多具有法学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为济南市律协公司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劳动法学会、行政法学会、金融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会委员。更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具有工商管理、财务金融、计算机、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背景。
京鲁律师倡导团队办案模式。具体模式如下:
1、每周六举行案件研讨会,会上对重大疑难案件抽调各委员会律师集体会诊,以最大程度保障办案质量。对需紧急处理的疑难案件,抽调高水平律师实行“加急会诊”制度。
2、涉诉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周六全体律师会议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规划下周工作安排,由主办律师定期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展。
3、对顾问单位实行联系律师制度:顾问单位指定联系人员,与本所指派的联系律师对接。简单法律问题,由联系律师负责解答;复杂疑难问题由联系律师将问题带回本所周六会议,经集体研讨后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每年度终了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报告》,总结当年的律师工作,提出今后工作中的法律建议。 京鲁律师通过团队协作的优势、真诚的服务理念,让我们的客户感受到京鲁律师客观的判断、勤勉克已的工作态度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无私无畏的敬业精神!
卷首语
机 会 在 敲 门
○魏特利•薇 特
英国著名小说家艾略特曾经写道:“生命巨流中的黄金时刻稍纵即逝,除了沙砾之外我们别无所见;天使前来探访,我们却当面不识,失之交臂。”
20世纪的美国人也有一句俗谚:“通往失败的路上处处是错失了的机会。”坐待幸运
从前门进来的人,往往忽略了从后窗进入的机会。 马娇丽就是这样一个人。她在一家小型制造业公司谋得一份好差事,可是上司要她做一件不在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她拒绝了。不久以后,在另一个部门的一位同事问她愿不愿意尝试那个部门的工作,她再度回绝。马娇丽不愿担负其他任何任务,除非加她的薪,升她的级。她没有看出送到她眼前的机会。假使她接受新任务并且顺利完成,她就极有资格要求加薪和升级了。结果经理们认为她不思进取,不愿成长。
我们常把机会拟人化,误以为幸运之神真的存在,许多人就坐待机会来敲门。可惜的是,机会从来不会自动前来敲门。不管你等待多少年,也听不到它的敲门声。原因是,机会并非外界的生存实体,它在你的内心之中,你就是机会。只有你能制造机会。只有你能发挥自己的能力来利用机会。只有你能发现机会,从而把失败与挫折转变为成功与满足。
有些人给机会下了偏狭的定义,认为是指一笔交易成功或职务升迁。其实机会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它意味着众人皆陷入消极的泥潭中时,你却能寻出一条积极思考的途径。机会是在强大压力之下圆满完成任务;机会是不卷入办公室里的勾心斗角;机会是不受紧张、冲突和自疑的牵绊;机会是接纳自己的一切,求得内心的宁静,并享受充满自信的愉悦。
朝着一个值得努力的目标前进,尽量利用造物主慷慨赐予你的才华和能力,机会就在其中。
当你不再打击自己,自然就会开始认清机会所在。当你不再担心别人怎么想,你就会开始发掘出无穷的机会。当你不再想象着前途多舛,你就会开始掌握机会。当你不再为昔日的挫败烦恼,你就会开始为自己创造机会。
记住,任何人都有失意和挫折的时候,但是人人也都有丰富的潜力。不快乐的人只看见自己的错处和弱点,满心喜悦的人则专注于自己内心的力量和创造力。
你怎样为自己开创机会?你要不断地探索、发现并且适应新来乍到的机会。更重要的是,你要保持心胸开放与乐观。不久你就会听到机会在敲门,不是敲你的前门,而是叩你的心扉。
京鲁新闻
一.市人大组织部分代表到中院参加行政审判观摩庭
2011年10月12日上午,市人大代表、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律师到济南市中院参加行政审判观摩庭,该观摩庭就章丘市环保局与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上诉审中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事实证据的充分性进行了探讨。 郝纪勇律师在发言中指出,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应严格依法审判,杜绝“官官相护”,使老百姓相信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京鲁律师连续三年爱心助残
2011年10月26日上午,郝纪勇主任代表京鲁所再次向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六万元整,作为京鲁团队爱心助残的一部分,这是京鲁所继2009年、2010年后的第三次捐赠。图为郝纪勇主任与李新兰秘书长在捐赠仪式现场。
三、京鲁律师参加立法工作座谈会
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编制好济南五年立法规划和明年立法计划。2011年11月1日,济南市人大召开立法座谈会,问计于学者专家 。会议由副主任孟祥桓主持,雷建国主任亲临听取建议。我所郝纪勇律师参加了本次座谈,并提出了提高立法质量七原则及五年规划六建议。
四、济南市物价局向京鲁律师征求建议
2011年11月22日,济南市物价局致函京鲁律师所,就“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六个方面征求意见,京鲁律师经集体研究认真答复。并建议物价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让市民的生活成本降低,过得更有尊严”。
热点追踪
开发商降价遭老业主围攻 谁该为房产降价埋单?
随着楼市调控效果逐步显现,这一轮降价风波或许刚刚拉开大幕。
显然,降价风波让楼市调控陷入尴尬境地,不降价公众不满意,降价则部分前期买房的业主不满意。多地楼盘降价引发退房 业主不满称“价格欺诈”近日,上海多处楼盘大幅下调房价,引发已购房的老业主极力不满。10月22日,上海嘉定“龙湖郦城”售楼处集聚众多老业主,砸损楼盘售楼处招牌;10月23日,中海御景熙岸售楼处,众多老业主也纷纷聚集表示抗议,售楼处内部一片狼藉。而绿地嘉定秋霞坊等楼盘也出现了业主纠纷。部分业主称由于降价,房子还没入住已经损失了数十万,接近总房价的三分之一。部分业主还声称房产商的降价行为系“价格欺诈”。
据了解,随着政策调控的效力逐步效力,愈来愈多的开发商开始选择大幅打折促销。其中,不乏绿地、中海、华润等超大型房企,降价幅度更扩大至20%至40%。另有中型房企与代理机构密谈整体出售项目,价格为目前市场售价的七成左右。如此超预期的快速降价已经引发退房纠纷的普遍出现。
随着楼市调控的日益深入,开发商对后市预期普遍悲观,这才促使房企宁可顶着老业主的巨大压力也要选择降价跑量。上海证券报报道,除上海外,北京、深圳、广州等重点城市降价促销楼盘近期也开始增多。中原地产调研结果显示,当前杭州新开楼盘成交均价较周边楼盘的降价幅度在10%至20%。主城区成交均价从8月的21000元/平方米下跌至17000元/平方米,降幅近20%。此外,成都、南京、天津等二线城市新开楼盘成交价格也已开始出现下跌。其中成都降价幅度大部分在5%-10%之内,降价范围已波及主城区和郊县;南京的新开楼盘均价降幅约10%,近郊住宅价格降幅较为明显;天津的新房均价降幅则在5%至15%。
舆论一反常态支持开发商 “业主围攻降价楼盘”违背契约精神
对于“业主围攻降价楼盘”事件,舆论一反常态,一边倒的支持开发商。部分网友认为业主抗议楼盘降价毫无道理,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还涉嫌违法。 齐鲁晚报评论认为,面对市场行情的起起落落,对其进行投资的购房者,应当尊重合同契约对于价格和价值的约定,相应承受房价涨跌起伏的风险,这就是当前舆论反复提及的“契约精神”。
扬子晚报指出,舆论支持开发商,是一种正常现象。一是按照商业契约等规定,房价下跌导致经济损失,业主是难以得到赔偿的;二是老百姓希望开发商降价是主流,对围攻开发商降价,难以得到同情与支持。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李文华律师认为,业主们的诉求很难被法院认可。他指出,从司法程序上看,房价下跌导致经济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房地产置业本身就是一项存有风险的商品交易,这一点业主应有所了解。
另外,就开发商所涉嫌的有关得房率、交房时间不符、霸王条款等违规问题,只要业主在合同上签了名,就表示获得了当事人的书面“许可”,无论销售人员之前如何“承诺”都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而样板房漏水更是无法作为指责开发商的“质量不过关”的证据。“毕竟你买的不是样板房,质量好不好得根据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而定,如真不过关,交房后可通过司法途径索赔。
上海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也指出,经过多轮楼市调控的洗礼,开发商的预售合同正变得越来越严密,甚至在支付了违约金以后,购房者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轻易退房。比如有的合同条款就约定,业主支付违约金后,仍然不能退房。
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认为,站在中立的角度,他并不赞同业主提出的退房或补偿的要求,因为这从根本上相当于解除了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
虽然降价维权难获支持,但业内人士也指出,如果捂盘被查实,开发商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若业主的诉求在合理范围内,开发商应适当满足,而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对于出现的老业主维权,开发商应该积极和老业主沟通协商。
房价涨跌有规律,投资就要“愿赌服输”。尽管业主“包围”售楼处不是理性行为,缺乏契约精神,但业内人士也认为,围攻事件不完全是业主们的错,开发商仍需反思
广州日报评论认为,一方面是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稳定房价的责任,房价大起大落造成降价风波;另一方面,某些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不负责任,私下承诺或保证房价不跌。
该报指出,在楼市泡沫威胁宏观经济安全、影响公民居住权益实现的大背景下,房价需要下降到一个合理的价位。但如果各种降价风波愈演愈烈,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不排除宏观调控力度可能有所减弱。无疑,如何权衡房价下降的利与弊,准确地说,如何消除房价下降的副作用,对监管部门而言是一种考验。
一些企业家也指出,谁该为业主围攻售楼处买单,是市场还是调控?面对房价缩水,购房者去找开发商要说法,虽于理说不过去,但于情表示理解,毕竟近期房价的下跌不仅仅是市场行为,也有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
评论认为,在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背景下,房价下降是大势所趋,上海等多处楼盘降价引发前期购房者不满只是开始,让开发商单独承担房价下降的“余震”,实在是说不过去。政府部门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加以制止类似围攻事件的发生。同时,消费者要有投资的风险意识,而不是以非理性的手段托底。(来源:中国新闻网 胡可璐)
立法动态
一、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二者都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其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办法》还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根据《办法》,个体户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也应同时备案;此外,个体户登记的营业场所只能为一处。
《办法》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同时,《办法》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公布
该司法解释共九条,已于上月底起施行。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有望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
1.债务人偿债能力以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2.法院不得变相提高破产申请门槛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其在提出破产申请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破产申请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由于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3.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司法解释第九条特别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等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规定目的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下级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三、精神卫生法草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强制收治程序是立法核心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向会议作草案说明。陈竺坦陈当前精神卫生存在的三大问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时有发生,以及因强制收治程序缺失导致出现一些“被精神病”事件。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尚未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国家。陈竺表示,立法旨在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强制收治程序。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一般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但非自愿住院中又有两种情形,一种为患者没有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或危险的,一种为患者对他人的安全形成了伤害或危险。参与起草的专家表示,起草者在强制收治的医学判断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学判断上反复掂量。
(二)“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追刑责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民诉法修正草案确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在程序的性质、适用方式和效果等方面作了一定区分。 本次修法确立了完全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另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小额诉讼程序,并且立法者还赋予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开启了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新纪元。
其实,小额诉讼制度已在司法中可循踪迹: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确定全国26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五、国务院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并且,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经典案例
带病投保,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7年4月7日,某区教委会作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健康保险。张某是某中学教师,属于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出单同意承保,保障责任为重大疾病保障,保险期间为2007年4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2007年4月24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早期肝癌”。2008年5月5日,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于2006年11月1日入住地坛医院,被确诊为“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乙型、原发性肝癌不除外,高血压2级”。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做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投保人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应否赔偿?
二、裁判要点
张某在投保前已被确诊患有肝炎、肝硬化,对此教委会理应知情,但在投保前,教委会作为投保人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做出的不予给付的保险金决定,并无不当。
三、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相关司法文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投保人应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律师风采
姜文钢律师
姜文钢律师,京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金融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义务监督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经济合同、交通事故、公司法律顾问等非诉讼、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法律、金融财会双学历,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在执业过程中,姜文钢律师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大量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在工作之余,姜文钢律师关注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平衡问题及司法制度建设问题,希望通过自己人微言轻的努力改变一点点某一社会问题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