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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收费的决定

时间:2018-06-15 作者:京鲁律师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文件

 

京鲁字[20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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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收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本所实际,经合伙人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决定》。 

第一条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均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服务收费标准以下收费。 另外,律师代理案件本市最低收费不得低于3000元;本省外市收费不得低于5000元;外省收费不得低于10000元。

第二条 除风险代理案件外,律师代理费应在首次开庭前(非诉案件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前)足额收取,否则办公室不予出具《律师出庭公函》、《律师调查证明》、《律师会见介绍信》等公文。 

第三条 对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费、分期收费的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交《减免(分期)付费申请书》。办案律师向本所主任汇报后,由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同意减免(分期)收费。

第四条 律师收取代理费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发票。

第五条 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律师进行惩戒(投诉电话:0531-55686969)。

第六条 本决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含实习律师)均适用本决定。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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