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 郝纪勇
◇副主编 马红征 王义松 姜文钢
◇执行主编 潘志玉 曹国振 李娟 梁三丽
◇编委 董勤美 高希臣 孙茂信 李美 刘巍 尚俊 于峥 苑强 赵阳 杨婷婷 王英力 郑家传
关于京鲁律师事务所
京鲁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京鲁律师事务所由一批热爱并精通法律的多层次,专业型、国际化资深律师队伍组成,旗下汇集各个专业法律精英三十余名,很多具有法学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为济南市律协公司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劳动法学会、行政法学会、金融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会委员。更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具有工商管理、财务金融、计算机、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背景。
京鲁律师倡导团队办案模式。具体模式如下:
1、每周六举行案件研讨会,会上对重大疑难案件抽调各委员会律师集体会诊,以最大程度保障办案质量。对需紧急处理的疑难案件,抽调高水平律师实行“加急会诊”制度。
2、涉诉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周六全体律师会议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规划下周工作安排,由主办律师定期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展。
3、对顾问单位实行联系律师制度:顾问单位指定联系人员,与本所指派的联系律师对接。简单法律问题,由联系律师负责解答;复杂疑难问题由联系律师将问题带回本所周六会议,经集体研讨后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每年度终了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报告》,总结当年的律师工作,提出今后工作中的法律建议。
京鲁律师通过团队协作的优势、真诚的服务理念,让我们的客户感受到京鲁律师客观的判断、勤勉克已的工作态度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无私无畏的敬业精神!
卷首语
简单地生活
简单地生活,不是如佛家般脱离红尘,置身世外;也不是如庄子般主张“绝圣弃智,擢乱六律”,而是以一种澹然的心境宽待生活,在“风烟俱静,天山共色”的悠然襟怀中,体会“天凉好个秋”的情怀
。 简单地生活,也不是凡事无争,敷衍生活,而是心平气和地从事你的工作与生活。独处斗室时,你思接千载神游万仞,在书林翰海中徜徉忘神;挚友相聚时,你舌粲莲花触处逢春坦荡磊落,在亲情与友情中怡然自乐;就是在平凡的家庭生活中,你也能因妻子动情的娇嗔而如沐春风,因孩子可爱的迓语而快慰不禁。甚至最单调的锅碗瓢盆交响曲,你也完全可以换个角度去欣赏去赞美:“呀,简单的劳动正在丰富和美化着我们的生活!”......总之,在纷繁的世界中抛去苛求,简单地生活能帮助你重新找到迷失了的自我,恢复为利欲蒙蔽的本性,使你多一份诗意,多一份潇洒,多一份平和,多一份自我欣赏与肯定!
有位哲人说:“真正的财富,是健康的身体、简单的生活和心情上的海阔天空。”在诸多示顺与不平时,此话使人蓦然觉醒:
原来我们对生活牢骚满腹,首先是由于我们自己的生活太复杂;我们怀疑外部的事物是否合理,首先是由于我们对自己本身是否合理有怀疑!真正值得珍惜的不是其他,而是不为物累的睿智、平淡隽永的自得、真诚无欺的自爱,简言之,即简单地生活。
苛责生活,晴空满是阴霾,四顾尽成危道。宽待生活,恶澜可成清流,狂飚自成和风。简单地生活,潇洒就在自身,红尘便是福地!(摘自《新晨》张兴胜)
京鲁新闻
一、京鲁所召开2011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2012年1月7日上午九时,京鲁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总结暨表彰大会在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隆重召开,郝纪勇主任作2011年度工作报告,会议由姜文钢副主任主持。
郝主任在报告中就京鲁所成立五年来,特别是2011年度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详尽的回顾、分析,并对作为京鲁所“二五”开局之年的2012年度工作予以全面安排部署。
王义松副主任对2011年度业务情况进行总结;马红征副主任宣读了对优秀律师、优秀实习律师、优秀工作人员及《京鲁简报》编辑组的表彰决定;高希臣律师对京鲁团队互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汇报。会议中,就“一五感悟、二五畅想”进行了自由交流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姜文钢副主任最后要求大家结合郝主任工作报告,为实现京鲁所2012年更好更快发展而共同努力。 会后,京鲁团队在法官培训学院就餐,庆贺新年并互致祝愿。
二、京鲁律师被聘为仲裁员
2011年12月26日,为了进一步优化仲裁员队伍,保障仲裁案件质量,济南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名册进行了调整,我所副主任王义松律师名列其中,被新聘为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三、 京鲁律师成功代理三联商标案
2012年1月19日,历时三年之久的三联商社诉三联集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三联商社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围绕“三联商标”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三联商标”所有权花落三联集团。三联商标案因涉及上市公司等因素,历来为社会公众所关注。京鲁律师充分发挥团队优势,集体研究,最终完胜。本案判决书详见本所网站。
四、京鲁律师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公司提供法律培训
2012年2月4日,应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公司的邀请,我所郝纪勇、姜文钢、赵阳三位律师参加了该公司“2012年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会”,姜文钢律师主讲的“证据收集与风险防范”内容深入浅出,结合案例,深受大家欢迎。
热点追踪
----吴英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据中新网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在北京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最高法昨日就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举行新闻发布会。孙军工回答记者提问时通报了吴英案有关情况。他表示,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法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法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据报道,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焦点纵横
1、最高法复核改判比例仅3%
浙江省一位高级别官员这样向记者评价了吴英案以及社会对吴英案的讨论:“我从网上看到了大家对吴英案是非生死的讨论。但这么早就给吴英的生死下定论显得多余了,这个案子没有一年半载还结不了。”从目前的情形看来,他认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很大可能会改变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我们国家要判一个人死刑已经没那么容易了。”
限制和减少死刑,这是中国死刑政策的大方向。在此宏观环境下,法学界大多认为,判吴英死刑并不十分妥当。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最高院将会非常慎重,或将会为吴英免死——这是流传于司法界的一种看法。“但别忘了,根据近年统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改判的比例仅有3%左右。”司法系统的一位官员提醒说。从这个角度看,吴英的生死依然未决。
2、死刑复核程序改判先例
湖北公司高管杀人纵火案。2006年2月19日,湖北中融达医药公司原董事陈义龙,从仙桃赶至硚口区汉宜路的同居女友谢某家中,谢争吵要与他办结婚证,陈不同意,一气之下将谢某掐死,并在现场纵火后逃离。一审、二审,陈义龙均被判处死刑。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撤销了对陈义龙的死刑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浙江非法集资死刑一览表
2009年 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 7 亿元被终审判处死刑。
2009 年 温州高秋荷因集资诈骗1 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09 年 温州郑存芬因集资诈骗1 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10 年 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 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 年 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 亿元被判处死刑。
2010 年 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 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 年 杭州孙小明因集资诈骗1466 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 年 丽水吕伟强因集资诈骗2.6 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1 年 丽水银泰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 55 亿元,季文华被判处死刑,季林青、季胜军被判处死缓。
各方反应
吴英父亲:现在谈乐观还尚早
昨天发布会不久,即有媒体记者将最高法的表态带给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上午11点多,吴永正在微博上转发了最高法的表态,并发布了评价,还是那句话:相信法律。
吴永正对记者说,最高法的表态让他稍微感到有一点欣慰,“这说明高层在关注吴英的案子,但是乐观现在还谈不上”。他说,自己会继续努力,一定要帮吴英讨回一个公道。
吴永正说,他现在不知道吴英在里面怎么样了。他说,以前吴英每个月大概会给家人寄两次明信片,虽然不能谈及案情,但是看到吴英的字心里会平静一些,“现在吴英有两个月没寄明信片,律师也有一个多月会见不到吴英”。还有媒体报道吴英曾以自杀来抗议管教私自翻看她的检举材料,及看守所事故的存在,这些都让他这个父亲“内心很焦躁”。吴永正说,他相信法律能给吴英一个公正的判决,并感谢社会各界对吴英案的关注,“我永远相信正义存在人间”。
辩护律师:至少不是坏的信号
昨天,记者联系吴英案的代理律师张雁峰。张雁峰说,最高法的回应其实并没有表露其真实意思,但对最高法的态度他表示认可。另一代理律师杨照东称,他不认为最高法的回应是在传递吴英案将有转机的信号,“我希望这是好的信号,但不茫然,但至少这不是坏的信号”。
张雁峰说,上周五与最高法联系上后,已将委托手续递至最高法。下一步,他和杨照东律师一起将争取尽快会见到吴英本人,并着手准备写案件材料以与最高法进行沟通。
专家说案
徐昕:民意不会左右司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看到最高法的公开表态后,他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他将最高法的回应提炼成两个关键点:一是最高法会审慎处理,“案情比较复杂”;二是案件定性为“资金流通领域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徐昕分析称,社会对吴英案的广泛关注,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不仅限于法律界,更扩大到全民参与,其中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关注尤其明显。普通民众的关注主要来自直觉,因为“判得太重”。
徐昕认为,吴英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更涉及司法公正、死刑政策、民间金融等种种问题。从深层原因来看,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非法集资之根源在于国有金融垄断。从废除财产犯罪死刑的趋势来看,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对于有人担心民意会影响司法的说法,徐昕教授称,民意左右不了司法,只希望民意成为决策层考虑的因素之一。
徐昕同样认为吴英罪不至死。综合吴英案的二审裁定书、律师辩护词、相关证据等,他认为吴英案具有无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针对公众集资等特点,因此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他认为,吴英在经营中行贿、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可追究犯罪。
何兵:吴英免罪不太可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称,最高法在表态中称吴英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这说明吴英无罪的可能性不大,而“案情比较复杂”为复核结果留下空间。他表示,最高法对吴英案的公开回应必要和值得肯定,“最高法没有对之前的判决进行辩护,这是对的”。而此前针对浙江省高院的回应,他公开表态称“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
何兵认为,最高法还在传达这样一个信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不少报道与评论,我们知道”。同时他预计,最高法对吴英案的复核“近期可能不会有结果”。
何兵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肯定存在问题,至于吴英是否有罪和判何罪名,因他没有看到全部的案件卷宗,暂不方便表态。但他认为,吴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该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吴英案的11名债权人是吴英的朋友。另外,他认为该案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件尚未审判,东阳市政府公告查封本色集团,政府并没有这个权力,这还直接导致吴英不能还债。另外,查封的资产去向不明。
立法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有十一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根据《立案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二是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立案规定》对此加以延伸,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
三是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规定》结合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分别以列举的形式对不同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加以规定,使得立案标准更为简明扼要,易于操作。
四是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
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继承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法律委员会认为,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有关继承范围、方式,包括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等问题的规范需要在继承制度中进一步完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继承法有专编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修改继承法进行研究。
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年1月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为了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从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等多方面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此外,对应上述条文修改,并与其他单项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相衔接,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汽车三包法规二次征意见
继去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后,修改完善后的汽车“三包”法规二次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1月16日起公示。
2月10日前,如对二次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您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点击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意见;或者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提意见。
变化(一):行驶里程提至50000公里
变化(二):30天包退换延长到60天或3000公里
变化(三):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变化(四):“第三方”首次写入草案
五、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网站2月3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文件,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文件对政府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应当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文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经典案例
----非本人签名的死亡保险是否有效?
2009年3月13日,孙某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人)康某、董某营销,由康某代孙某填写了投保单第8页保费合计之前的内容,董某代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其余部分。按照业务员要求,孙某在投保单投保人签名处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处由孙某代签了被保险人孙某某的姓名。次日,康某前往被保险孙某某家中调查,康某向被保险人孙某某告知孙某为其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将投保单上的有关事项向被保险人口头进行了告知,并询问孙某某是否同意孙某为其投保,孙某某表示同意投保,康某让孙某某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处按捺了指印。康某还调查了被保险人孙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但未要求孙某某提交书面同意孙某为其投保的材料。2007年3月15日,孙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5200元。2007年3月17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了个人人身保险单。2008年9月11日,被保险人孙某某因左侧脓胸、感染性休克,死于家中。2008年9月16日,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由于本案中,被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因外伤导致智力低下、听力差、眼斜、跛行,且在投保时未作如实告知,同时投保单上的签字也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故依据保险法和如实告知条款,决定予以拒赔。孙某逐提起诉讼。另查明孙某与被保险人孙某某系同胞兄弟,孙某某死亡前系单身,与孙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孙某与孙某某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康某亲自去被保险人孙某某家中征询孙某某的意见,孙某某同意原告孙某为其投保,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处按捺指印认可,应视为被保险人孙某某同意孙某为其订立合同,孙某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于被保险人签名处本人并未亲自签名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经营专业机构,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以及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规定,应该是知晓的,相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此环节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依最大诚信原则,应该以善意的方式明确提醒、告知,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书面同意与确认手续。可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如此行事,只是让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按捺了指印,并未提出要求让被保险人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和让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了保费,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原告)与被保险人未履行书面同意与确认手续为由拒赔。从被告的经验、智识而言,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违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收取了保费,未就被保险人书面确认手续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或询问,且向投保人核发了保单,该行为明确表明了其承认合同的成立。被保险人、投保人基于保险人的行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保单已生效,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赖利益,不应因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其陷入毫无保障的悲惨境地。保险人应当依约理赔,给付孙某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让被保险人按捺指印的行为,应该视为该人身保险合同已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放弃了要求被保险人办理书面同意手续和亲笔签名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向孙某给付保险金。
律师风采
———记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高希臣律师
高希臣律师,男,汉族,执业证号:137012005108984622002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2004年正式执业于山东北方天罡律师事务所,2007年转所至京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高律师自从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先后为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受当事人的好评。2008年度被历城区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2009年初当选为济南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委员。
自执业以来,奉行“诚实做人,认真做事”的原则,秉承“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服务理念,坚信“从绝望中寻找希望,受托案件终将成功”。愿以有涯之生,致力于平凡而又伟大的律师职业与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