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本所收到来自四川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来的一面锦旗。此前,该公司因与安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被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特委托本所为其提供执行救济。本所接受委托后发挥优势精心设计思路,并指派潘志玉律师具体执行,最终取得良好效果,资阳中院已经撤销了之前作出的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案件执行向着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四川当事人对本所的执行救济思路非常认可,并对本所律师办案水平给予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