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济南市某公司与山东某置业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济南市某房地产项目。2007年11月,上述二公司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开发协议书》中山东某置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山东某开发公司承受。
山东某开发公司接盘后,尽管投入了巨额资金,但由于种种原因,长达十余年涉案项目迟迟没有启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涉案标的3亿元以上,双方协商不成诉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即将判决之际,当地政府找到了京鲁调解中心,从政府的角度希望调解,希望尽快结束诉讼并尽快开发,不希望法院判决导致任何一方漫漫无期的上诉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京鲁调解中心介入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组织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各方沟通,同时申请法院给予调解时间。最终促成了当事人和解,完成了政府重托,助力了经济发展,京鲁律师也以实际行动不断践行着“法律报国”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