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的前身郑百文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商标;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郑百文。2008年2月14日,国美电器成为三联商社实际控股股东。
2008年6月25日,三联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
2009年5月6日,三联商社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联集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要求判令被告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
2009年6月12日,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郝纪勇、王义松两位律师接受被告三联集团的委托,作为本案一、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为被告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京鲁律师充分发挥团队办案优势,集思广益,深入研究和探讨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积极寻找本案的突破口,最终形成的答辩意见和代理观点被两级法院判决文书引用并采纳,本案以被告的完胜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