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编 郝纪勇
◇副 主 编 董锐光 马红征 王义松 姜文钢
◇执行主编 潘志玉 宋学磊 曹国振
◇编 委 曹国振 董勤美 高希臣 李 美 刘 巍 潘志玉 尚 俊 孙茂信 宋学磊 杨婷婷 于 峥 苑 强 赵 阳 李 娟 梁三丽
关于京鲁律师事务所
京鲁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经山东省司法 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鲁律师事务所由一批热爱并 精通法律的多层次,专业型、国际型资深律师队伍组成,旗下汇集各 个专业法律精英三十余名,很多具 有法学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部分律师为济南市律协公司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劳动法学会、行政法学会、金融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会委员。更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具有工商管理、财务金融、计算机、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背景。
京鲁律师倡导团队办案模式。具体模式如下:
1、每周六举行案件研讨会,会上对重大疑难案件抽调各委员会律师集体会诊,以最大程度保障办案质量。对需紧急处理的疑难案件,抽调高水平律师实行“加急会诊”制度。
2、涉诉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周六全体律师会议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规划下周工作安排,由主办律师定期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展。
3、对顾问单位实行联系律师制度:顾问单位指定联系人员,与本所指派的联系律师对接。简单法律问题,由联系律师负责解答;复杂疑难问题由联系律师将问题带回本所周六会议,经集体研讨后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每年度终了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报告》,总结当年的律师工作,提出今后工作中的法律建议。
京鲁律师通过团队协作的优势、真诚的服务理念,让我们的客户感受到京鲁律师客观的判断、勤勉克已的工作态度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无私无畏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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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燕子的哲学
在动物界,老虎称兽中之王,凤凰为鸟中之首。燕子呢?微不足道,什么都算不上,论羽毛没孔雀那么漂亮,论嗓音没百灵那样婉转,论作用没啄木鸟那样受人重视。
可在当下,许多鸟兽在人类追杀中,濒临灭绝,燕子却“人丁兴旺”,个中的奥妙就在于燕子的智慧之中。
所有的鸟的共同特点都是怕人,它们将巢筑在大树和深山之中,以免遭到人类袭击。燕子却不然,它将栖息的鸟房建在人类房屋正堂的梁上,却没有人故意去伤害它,这就是燕子的精明之处。燕子似乎清楚地懂得,人类是既不能离他们太近,又不能离他们太远的一族。 你看那些家禽,离人类太近,终遭人类随意杀戮。再看那些野生动物,离人类远远的,结果也遭到人类猎捕。
小小燕子哲学的实质就是注意与人类保持一定的距离。它可能是从那些距人类太近或太远的动物的遭遇中得到了启示,做到了既与人亲近,又不受人的控制,时刻保持自己的精神独立,使人像敬神般地敬奉它,称它为益鸟,将其燕尾称之为剪刀,并将燕子的到来形容为春天的象征。
燕子处事哲学说到底是明哲,它将巢筑在人类的房梁上,取得人类的第一信任,这一点是任何鸟都不及的。在这之后,它安心地在此生养繁衍,过了一段时间,当人们厌烦其飞来飞去,乳燕声嘶力竭的叫喊时,燕子便知趣地举家迁走。人的火气平息下来,不见燕子身影,又念燕子的好,盼它回来。“小燕子,穿花衣,年年春天来这里。”燕子往往就是遵循人类这种情绪起落而安排自己的生活节律。
燕子的哲学是值得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小到一个家庭生存和发展借鉴的。
京鲁简讯
一、京鲁律师参加省高院领导与律师代表座谈会
2011年1月14日下午,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邀请,京鲁律师事务所郝纪勇律师参加了由省高院主办的院领导与律师代表座谈会。
座谈会上,郝纪勇律师就法院系统整体的变化、成绩在作出高度评价同时,对个别法院、个别法官存在的立案难、执行难和发回重审权利的滥用等不足之处作了如实的反映。省高院领导表示会对现存不足之处督促各级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办理。
二、 京鲁所召开2010年度总结暨表彰大会
2011年1月15日,京鲁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总结暨表彰大会在省法院培训学院隆重召开。大会由姜文钢主任主持,32位同事参加会议,大家齐聚一堂,共谋京鲁所的发展。
会议议程,郝纪勇主任首先作2010年度工作报告,着重回顾了过去一年京鲁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原因,指明方向,表达了对京鲁所发展的美好愿景。之后,王义松主任做了关于2010年度业务工作总结。马红征主任宣读了2011京鲁001号、002号文件,对优秀律师、优秀实习律师进行表彰。尚俊、梁三丽分别代表优秀律师、实习律师发表获奖感言。姜文钢主任讲话并宣读2011京鲁003号、004号文件、颁发团队奖金。最后,进入律师沙龙部分,大家畅所欲言,积极探讨京鲁所的发展,气氛热烈。
三、京鲁所被济南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2011年1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在舜耕山庄召开“关于我为《政府工作报告》建言献策活动”表彰大会,京鲁律师事务所集全体律师智慧的建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从两万六千条建议中脱颖而出,被评为优秀建议。郝纪勇主任代表京鲁所出席颁奖大会并领取证书。
四、京鲁所立法建议被济南市人大采纳
2010年3月31日,京鲁律师事务所向济南市人大提出了关于制定《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立法建议,建议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采纳了这一建议。
据了解,《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热点追踪
——探讨儿童乞讨族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立法干预儿童乞讨欠缺理据
近日,一场“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公益活动,引发了是否应对儿童乞讨现象进行司法干预的热烈讨论,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或反对干预的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依人之常情,一般父母不会忍心让自己的孩子去乞讨,所以,当我们看到有成人带着孩子乞讨时,十有八九这些孩子是被拐来的,或者即便是收养的,也显然违背了他们当初的收养承诺;因而,儿童乞讨这一事实本身构成了司法介入的理由,因为它是存在拐骗犯罪或收养违约的强烈信号。
这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作为其前提的那个判断,缺乏经验支持,实际上已经有调查显示了相反的证据,许多甚至大部分带着孩子乞讨的,都被证明是他们的亲生父母;退一步,即便携童乞讨可以构成对拐骗的合理怀疑,这也只能支持由此发动司法调查或实施临时拘捕,而不能支持对携童乞讨行为的全面禁绝。
另一种观点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对携童乞讨的宽容,才使得儿童拐卖犯罪无法控制,这是可能的,就好比,假如不实行牌照登记制度,车辆盗窃便无法控制,但这只能支持某种管制制度,而不是全面禁绝。
第三种,也是在舆论中获得最多共鸣的观点,认为让孩子去乞讨的事实,表明这些父母缺乏足够的能力或意愿给孩子起码的生长条件,他们的监护权应被剥夺;这一观点是肤浅而鲁莽的,它混淆了价值与权利,你基于某种价值观认为一些状况不可接受,并不能构成你对他人实施强制性干预乃至剥夺他的权利的理由。
自古以来,即便处境最悲惨的穷人也始终享有生育和按自己的方式抚养孩子的权利,只要极少几次他们被制度性的剥夺了这一权利,比如出于优生学理由的强制绝育,还有澳大利亚政府剥夺数十万土著父母监护权的行动,在事后,当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伦理意义之后,少有人不视之为悲剧、灾难和罪过。
禁止携童乞讨的真正理由,是耳闻目睹这些行为会给许多人带来伤害,这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假如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宽容、多元、自由的社会,价值观立法就应最小化,主张者必须证明,支持立法的那种心理伤害是普遍、真实而强烈的。
有人或许会说,这种伤害发生在内心,其真实性和强度无从考证,这的确是个障碍,但并非毫无办法,一个简单的原则是:假如某种事果真会对你造成严重伤害,当出现交易机会时,你会支付某个代价来避免这种事情发生,相反,假如你总是放弃这些机会,我们便有理由不相信你所声称的伤害。比如,你若真对吃狗肉行为感到痛苦、愤怒和嫌恶,你可能会掏钱买下一条真要被宰杀的狗,假如邻居的换妻行为让你痛苦嫌恶,你可能宁愿搬到一个房价更高或其他条件更差的社区,那么,假如社会果真充斥着会对儿童乞讨现象感觉到真实而强烈痛苦的人,我们可以期望看到什么呢?显然,我们会看到,那些生活境遇下降到不得不乞讨的人,多数会得到他们亲友和邻居的接济,你看到有大量这种事情发生了吗?(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员 周飙 )
立法动态
一、国务院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国家赔偿法》的配套规定之一,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并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凭书面申请、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费用;并可以口头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书面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会议指出,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三、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出台。
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近日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吃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等被正式列入“从业禁止行为”,房产中介“黑手”时代面临终结。
《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最高院推新招,防范人情干扰断案
针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10年最高法院积极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先后启动了三项新的制度起草工作:
一是针对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容易导致利益冲突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二是针对司法领域请托说情之风时有发生的现实状况,研究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防止人情干扰的若干规定》。
三是针对一些地方法院管理松弛、少数干警作风不正等问题,探索建立了以明察暗访方式督促法院干警依法履职、遵章守纪、文明办案的审务督察制度。
目前上述三项制度的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最高法院将在2011年上半年陆续推出上述三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官回避、防止人情干扰等方面的规定。
经典案例
——关于单位内部制度的效力
【案情简述】:
赵某自1983年起在制造厂工作。双方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了10年期劳动合同。2004年2月2日。赵某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颈椎病。该院自当日起医嘱要求赵某病休两周,此后每两周为其出具假条,病休时间直至2004年7月。赵某未将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3日的病假条交予制造厂。制造厂以赵某违反该厂规章制度为由,于2004年6月8日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仲裁裁决驳回赵某的要求撤销制造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申诉请求。
【裁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
【争议焦点】
1、赵某是否构成旷工?
2、制造厂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1、赵某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上班构成旷工。劳动者要实际享受其医疗期待遇必须履行向用人单位一定的告知义务,这也是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附随义务,即将其需要进行病休停止工作的时间等重要信息反馈给用人单位,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赵某将2004年2月2日至5月7日其可享受医疗期待遇的信息通过医院的病休建议证明反馈于制造厂,从而实际获得了医疗期待遇。但赵某未将其于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3日仍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重要信息告知制造厂,据此制造厂对赵某在此期间可享有的医疗期待遇不予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2、制造厂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赵某虽被诊断患有颈椎病并经医院建议进行病休,按其工作年限也应享有两年的医疗期,但赵某休假亦应按照制造厂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制造厂据此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 法释[2006]6号)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法释[2001]14号)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第3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0月9日 劳办发[1996]215号)第2条“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1994年4月14日 劳办发[1994]26号):“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对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律师风采
立足本职 回报社会
——记济南市人大代表、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
创建和谐社会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郝纪勇每天都做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他先后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监督员、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等社会职务。无论是哪一个角色,他都以律师特有的思维方式和社会责任感向人们展示着他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的勇于担当与无私奉献精神风貌。
敢创新——集思广益开创团队办案新模式
计划经济年代,郝纪勇被分配到铁路部门工作。1997年,他开始自学法律。那段时间,对法律,郝纪勇从开始的兴趣、热爱逐渐变成了痴迷。时隔两年,他以优异成绩顺利地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于是他毅然辞去公职,成为了一名律师,七年之后,他创立了京鲁律师事务所。
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是各自为战。郝纪勇在创办京鲁律师事务所之初,便摒弃了这种传统做法,因为在他看来,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特别是在重大案件面前,单靠一个律师很难将它办得出色和完美。合作铸就双赢,只有加强律师合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群策群力,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于是,他创立了“团队办案、集体研究、方案周详、保障有力”这种全新的代理工作模式。
2007年,某建工集团申请执行某开发商一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一直拿不到执行款,法院也无可奈何。原因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开发商已经被撤销。这家建工集团找到了京鲁律师事务所。郝纪勇率领他的团队,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设计了缜密的操作方案,最后成功追加被申请人,让70多名农民工拿到了回家过年的工资。本案自始至终都体现了团队办案的优势。其后的每一起案件,经过律师们的团队合作,研究更深入,思路更畅通,方法更周全,逻辑更缜密,从而有效避免了律师单独办案容易出现的“一人停,万事休”的弊端。
然而,临危救难、舍己救人的办法并非完美或双赢。如何在根源上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成为郝纪勇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凭借律师执业的经验,郝纪勇提出了“以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办所理念。这是一种在全盘考虑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获利最大、损失最小的前沿律师业务。这类业务不仅能在源头化解矛盾,更能够减少社会矛盾,这也是他作为人大代表践行维护社会和谐职责与使命的真实写照。这种团队模式、非诉讼解决问题的理念,逐渐赢得了部分高端客户群体的信赖与赞誉。
提建议——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关注社会民生
作为人大代表,郝纪勇最关心的是社会基层民众。担任人大代表期间,他在率领自己的律师团队多次专访、调研的基础上,向济南市人大提出了制订或修订现行地方法规的建议。他在两会上提出的一系列民生建议,包括结婚登记收费、食品安全、历城区汇科旺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均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2008年1月3日,郝纪勇参加了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他慎重地提出了自己任期内的第一份建议——制订或修定济南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在从事律师工作业过程中,郝纪勇经常接到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案子,但他发现,几乎在每一次与开发商、小区物业的“较量”中,业主都处于下风。郝纪勇说:“在开发商和物业面前,居民是非常弱势的,他们的权益必须受到保护。”经过反复调查研究,他意识到,虽然《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也作了较大修改,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小区内地上停车及地下车库问题、利用公共部位取得收入问题以及住宅改用于经营性用房等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精细化措施,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损害业主权益的案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此,郝纪勇向济南市人大提交了有关规范小区管理的济南市地方性法规修改意见。
今年1月18日至22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上郝纪勇仍以民生问题为主,提了3条建议。第一条是针对近几年济南市频频出现的高温肆虐天气,提出《关于济南市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他认为,目前济南市缺乏对劳动者高温保护的相关法规,《劳动法》对因气候变化而引起的对劳动者的防护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适用的唯一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是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已难以适应今天的社会发展状况。因此建议济南市制定《济南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济南市对特定群体实施免费殡葬、降低服务收费立法的建议》。他建议依法制定《济南市殡葬管理条例》,或督促济南市政府修改《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对特定弱势群体实行免费殡葬、降低殡葬收费标准等。第三条是建议修改《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他提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遇到结婚以及开业等情况,市民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经过他的积极奔走与不懈努力,其中的第一条建议已经得到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表示将由市法制办、卫生局牵头,由安监、劳动等有关部门协助,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问题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适时起草法规或规章并提请审议。
讲奉献——谨记社会责任践行法治推进者使命
对弱势群体有求必应已成为郝纪勇的一种习惯,他身体力行地在京鲁律师事务所倡导“一名律师应当尽力帮助他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律师文化理念。同时,他对市民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也表现出极大关注,时常通过媒体发表见解,不断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奔走呼吁,用自己的微薄之力,勇敢承担社会责任,践行法治推进者的神圣使命,努力成为一个有公正心的法律人。
2008年初,在他代理的农民工讨薪诉讼中,在成功为农民工兄弟讨回500余万元血汗钱之后,郝纪勇又主动给他们减免了15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同年11月底,在另一场历时3年,经历了5场诉讼最终获得胜诉的讨薪案中,郝纪勇又为农民工兄弟全额减免律师费11万元。当有人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时,在法庭上善于雄辩的他只简单地说了一句话:“就算我为这些农民工兄弟每人买了一张回家过年的火车票吧。”
除了做好律师事务这一本职工作,郝纪勇还积极地在慈善事业中奉献自己的爱心。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郝纪勇除组织本单位所律师积极募捐外,个人又通过济南市历城区慈善总会向灾区捐款1万元。奥运会召开前,省残联、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举办了“文化助残”募捐活动。当郝纪勇看到报纸上的募捐广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省残联,将2万元现金交到工作人员手中。这是该活动收到的最大一笔个人捐助。同时,与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签订助残协议,每年用于助残6万元。
最后,我们用“三个好”为郝纪勇做一下总结是再合适不过了。他在京鲁律师事务所里是一个深受同事拥戴的“好主任”,在法律执业工作中又是一位切实为当事人谋利益的“好律师”,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是一名真心为老百姓负责并认真履行职责的“好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