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才得以建立,因律师制度建立较晚、法律服务市场不平衡、部分律师个人意志不坚定等因素造成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本文旨在从完善中国特色律师制度、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及树立正确律师观三个方面提出规范律师行业的建议。
在如今市场化经济的影响下,律师职业商业化是律师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律师行业的市场也越发扩大,任何事物,一旦“过度”,即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律师行业的商业化亦是如此,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过度商业化,将追逐名利金钱放到了首位,则会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第一,过度商业化导致律师职业的道德水平下降。过度商业化的律师往往会为了追求利益而放弃自己的职业道德,甚至会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例如,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而不顾客户利益与对方串通勾兑,或者在代理案件时强制客户签订不合理的合同以达到私自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的目的。第二,过度商业化会导致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下降。过度商业化的律师往往会为了追求利益而放弃自己的专业性,对于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故意夸大事实的严重程度、颠倒黑白,怂恿当事人进行诉讼,进而收取代理费。久而久之,对案件无法真正从专业角度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分析,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整体水平下降。第三,过度商业化会导致社会普遍对律师职业产生质疑和不满。过度商业化的律师往往会为了追求利益而放弃公平正义原则、背弃职业道德,为了追求高额的代理费用,夸大承诺,随意许诺案件办理结果以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但实际结果不如人意,会造成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评价和认可度下降。(一)我国“律师制度中国化”程度尚浅,对律师行业规范不到位早在中国古代,即构建了有关诉讼的法律制度,设有法律明文对案件受理等内容加以规范,并配备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缺少一部关于保护“诉师”权利以及规范“诉师”义务的法律法规,也正是因为缺乏对“诉师”的法律制度保障,才导致“诉师”始终不具有合法地位。因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制度中,缺乏律师制度得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使得我国一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实际上,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现代律师制度才逐步在我国建立起来。在1950年以土地改革为背景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了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律师工作,律师队伍逐步建立,新中国律师制度开始试行。1957年至1978年,我国律师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律师制度实际上已被取消。1979年我国司法部恢复重建,随后司法部发出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这一通知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终于恢复了。1996年,“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中国律师开启了新浪潮,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舞台上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事实表明,我国律师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不断壮大,但在实践中,律师制度在规范律师行业方面仍存在不足。我国的律师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被全盘照搬到中国后,即使根据我国特有的国情进行了调整,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与发展中的国情不相适应的地方,“律师制度中国化”这个题,我们破的不深,解的不够,中国律师的精髓是什么,模糊不清;加之,在过往的发展中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规模、收入和其它的物质积累上,没有更多的关注精神财富的积累,而导致对律师行业的规范不够。据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拥有执业律师人数65.16万人,律师事务所已从70多家发展到现在3.86万多家。[ ]随着律师人数的增加和律师事务所的增多,律师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律师界有个著名的“二八”定律,即80%的案子掌握在20%的律师手里,故剩下的80%的律师如果想要发展,就开始在有限的案源中追求更高的利益。同时,当前律师行业中,既有合作律师、合伙律师、个人律师,又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少数国资律师共同存在。其中合伙制律师已经成为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将服务作为商品,将职业视为挣钱、将行业视为商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导致了律师行业商业化、自由化、名利化现象十分突出。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违法事件无不是商业化、自由化、名利化的产物,也是律师行业恶性竞争的结果。当前律师队伍中,部分律师对自身职业定位不准,仅仅将律师工作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没有把律师作为职业亦或是事业,在初入律师行业就没有形成正确的律师观,缺乏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职业认同感,将恪守职业道德变成一种宣传口号或者只停留在规范条文中,这就导致个别律师在追逐个人利益时不择手段。法治兴则律师兴。律师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文明是律师制度产生与持续发展的基础。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推动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现代化法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现状,总结过去的经验,对我国律师制度内容进行本土化改革,建立完备的、理性的、稳固的律师制度与职业伦理规范,以避免商业化的过度泛滥,将“律师制度中国化”研究透彻深入,对律师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法律服务市场的整治工作,需要建立长效整治机制。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如今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律师、法律工作者队伍的不断扩大,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资格和服务范围作出统一的标准规定,严谨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让这些人员退出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的目的。同时,需要平衡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法律资源,避免律师的过度竞争。相传清末时期很多中药铺都贴有一幅楹联:“但愿世间人无病,何妨架上药生尘。”这反映出中医业者“天下无疾”的思想境界,更是体现了古代中医所具有的高尚医德和仁心。与之类似的思想就是“天下无讼”。正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律师和法官一样,都应该把“和为贵”、“定分止争”作为职业目标,而绝不能“盼望着”世间多诉讼,不能和稀泥,徒增当事人诉累。这也是为什么全国律师协会为律师业务推广专门制定了规则,不允许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违规作纯粹商业推广和宣传,但仍然不可避免地会有个别律师会在宣传方面打着擦边球,给人的感觉就是唯恐天下不乱,幸灾乐祸,坐收渔翁之利,令律师形象蒙羞。律师既然是个职业,算是一种谋生手段,律师要生存,注重收费以及关注收入本无可厚非。而且,律师收取的代理费,也凝聚了自己的辛勤劳动成果,不仅包括方案设计、策略选择等脑力方面的,还包括出庭应诉、长途跋涉等体力付出,都是律师所应得。但不管怎样,基本的正义观必须摆在首位,利益和赚钱应该放在其次。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独树一帜,创造性地提出了“律所不是公司,律师不是商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当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应当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特色律师观,很值得在律师界倡导和推广。该律师观总体包含了三方面要素。其一,律所不能被资本所控,律师不能将追名逐利作为职业定位,直接否定了利字当头的价值观;其二,律师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即“三个维护”;其三,律师通过辛勤劳动获得较高收入,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社会公益回馈社会,体现律师的社会价值。如今我国已全面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时代就意味着新机遇、新挑战。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要能够坚持初心,新时代对律师的要求不单单是能打官司,打赢官司,还要跟随党中央的领导,应该加强对律师职业的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律师观。作为新时代律师,要对标“五点希望”,即“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法治为民宗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要有更高的超越商业目的的理想,坚持做正确的事情,做公共福祉的奉献者,做真理的捍卫者,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特别声明:本文在成文过程中得到了同事李雪妍的大力帮助,同事潘志玉教授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