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家庭和社会重点关注的对象,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天中,未成年人有很大一部分时间在校园里学习和生活,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受伤,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呢?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在高中校园进行课间体育活动受伤的侵权纠纷案件,京鲁调解中心多次调解未果,遂建议双方诉诸法律,本所合伙人赵庆娟律师、李丽律师代表学校出庭应诉,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京鲁律师以专业实力助力了教育高质量发展。
简要案情:
少年B课间活动时间在体育馆的篮球场与同学们打篮球,少年A走到篮球场内刚一站定,少年B投出的篮球打到篮板上,不巧反弹到少年A身上,造成少年A眼睛受伤、视力受损。京鲁调解中心多次调解未果,少年A诉至法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裁判主旨:
一、 本案应当适用“自甘风险”法律规定,属于意外事件。两
少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篮球活动的运动风险有一定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事发时也未有激烈的身体对抗,对于少年A损害后果,少年B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追责的情形。
二、 学校平日里对学生已尽到包括运动风险防范在内的安全教育的义务,课间活动打篮球也并未被校规校纪禁止。课间适当的文体活动有利于学生身心放松,也符合国家倡导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原告未举证证实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担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